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22民初1476号
原告:通榆县大信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通榆县大信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通榆县大信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大信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