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大信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通榆县大信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822民初1189号
原告(反诉被告):**,女,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反诉原告):通榆县大信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被告通榆县大信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通榆县大信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承担重新维修损失25000元。事实理由:2017年11月2日,**与大信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大信公司为**装修楼房,合同履行期限从2017年11月7日开工至2018年1月7日竣工。大信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完工,至今无法使用。故诉至法院
大信公司辩称,在2017年11月7日签订的合同,他们的楼在瞻榆,当时也刚交工,他们家的玻璃还没有上好,外建设施不齐全,当时业主也知道这种情况。在这期间,业主和我们说要求去改动合同,去掉很多东西,方案有变动。设计师和业主又重新制定了设计方案和价格。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提出了很多问题,有松动的地方我们又重新改动的。地板有质量问题,我们到现场看,只有贴近窗户的地方有鼓胀,但明显是业主开窗户时进雨所为。我们也全部重新换掉了。厨柜的问题,当时订的依兰厨柜,后来业主同意换的我乐厨柜,加了1000块钱。其中一个业主,他们家己经完事了,现在的业主不同意换这款了,要换另一款厨柜了,价格要高2000元钱,后期我们订了后面又加价的这款厨柜,业主没有加钱。设计师说当时设计图纸给业主看了,业主说烟机柜做的矮,当时也沟通过,又重新加了门板,每次工期20多天,等门板回来之后又不同意,没办法了。订厨柜之前,给业主发微信,你认为之前有没有毛病,没有毛病才能往下接着干。当时业主同意接着干。整个工程发单,补单10余次,又设计到维修,所以耽误了工期。大约2018年底钥匙己归还到业主本人。现在现场情况我们不了解了。提出反诉请求:判令**给付大信公司剩余装璜工程款9800元。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7年11月7日大信公司签订装潢合同一份。大信公司质证后,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与大信公司之间签订的装潢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主张大信公司承担维修费用的请求,应予支持。大信公司主张**给付尾欠工程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主张大信公司承担维修费用,经白城市永信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做出的白永信法评(2019)057号评估结论认定,维修费用8,258.00元,应由大信公司负担。双方对尾欠工程款7000元予以认可,**应予给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通榆县大信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房屋装潢维修费8,258.00元。
二、原告**给付被告通榆县大信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装潢工程款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通榆县大信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其余由原告**负担。反诉费25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通榆县大信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