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7406号
原告:***,女,生于1967年7月28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男,湖北本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硚口区解放大道586号中御公馆1栋30层3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55148871H。
法定代表人:马永善。
第三人(原劳务派遣单位):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硚口区六角南巷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63461270B。
法定代表人:李文帅。
第三人(用人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恩施市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77597571X。
法定代表人:刘鏐。
原告***与被告*****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恩施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晖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