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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民申5424、5425、54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互为原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硚口区民意上街50号1-3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刘跃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靖茹,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互为原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互为原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远喜,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荆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荆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三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0民终558、560、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关于奖金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1.*****公司对是否发放年终奖、员工享受年终奖的条件具有自主决定权,发放年终奖并非*****公司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2.*****公司与**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年终奖,**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享受年终奖为由,向*****公司主张年终奖无依据,**无证据证明存在且应当享受年终奖。3.**在年终奖发放文件上签字,视为就年终奖发放条件达成一致。《中国联通荆州市分公司2019年经营单位收入增量分享办法》明确规定:“年度绩效合算的对象为核算时仍在岗在册的员工,对于任何原因辞职、辞退、离职的员工均不核发年度绩效。”**在文件上签字表示认可。4.从时间上看,2019年度尚未结束,不符合年终考核的条件。即便**否认签字行为,也不能享受年终奖。(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连续工龄计算不等于劳动关系连续或者混同,原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资、奖金、年终奖的发放对新用人单位不具有约束力。2.原审法院适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来判定年终奖的支付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公司的再审理由归纳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支付**2019年度的年终奖。现详述如下: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01年7月,**进入联通荆州分公司工作。2012年7月**与湖北精英盛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至联通荆州分公司工作。2019年1月1日,*****公司与联通荆州分公司签订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行政综合类服务外包合同》,合同期限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9年1月*****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联通荆州分公司。自2001年7月至2019年11月11日,**的工作地点、岗位一直未发生变化。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原审法院据此认为年终奖属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并无不当,在此基础之上,原审法院结合各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及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公司应当向**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现*****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国联通荆州市分公司2019年经营单位收入增量分享办法》“年度绩效合算的对象为核算时仍在岗在册的员工,对于任何原因辞职、辞退、离职的员工均不核发年度绩效”之规定,**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经查,《中国联通荆州市分公司2019年经营单位收入增量分享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年度绩效核算的对象为年率绩效核算时仍在岗在册的员工,对于任何原因辞职、辞退、离职的员工均不核发年度绩效;退休员工按实际在岗月份核算;因公司用工优化原因调整为外包属性的,按在岗月份核算。”本院认为,**属劳务派遣人员,非上述规定中所指联通荆州分公司的员工,故不能以此证明**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因此,*****公司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成立。
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彭 静
审 判 员  沈福元
审 判 员  吴 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同军
书 记 员  蔡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