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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3166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硚口区解放大道586号中御公馆1栋30层30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熙,湖北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欧阳维,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在审理*****科技有限公司与欧阳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方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