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3166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硚口区解放大道586号中御公馆1栋30层30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熙,湖北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欧阳维,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在审理*****科技有限公司与欧阳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方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