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爱瑞迪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特57号 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硚口区解放大道586号中御公馆1栋30层30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熙,湖北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称,1.依法撤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裁字[2022]945号仲裁裁决。2.本案申请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仲裁裁决忽视了***离职至今,一直未与***公司办理离职工作交接和退还调试费、业务差错费、设备款6,700元的事实,对***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未审查核实。***未按照要求办理离职工作交接的,***公司可以暂缓支付其工资等。故在***未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并退还上述费用的前提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裁决***公司向***支付2022年6月、7月的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显然是错误的适用法律,依法应予撤销。 ***称,已经办理了交接,***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 经审查查明:2022年10月25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人仲裁字[2022]945号裁决:一、***公司应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支付2022年6月工资5,939元;二、***公司应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支付2022年7月工资1,787元;三、***公司应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支付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83.15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于2019年1月15日入职***公司处工作,岗位智***工程师,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公司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分别有2022年6月5,939元的工资、2022年7月1,787元的工资公司尚未支付;***2022年离职前未休年休假。***于2022年7月15日,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以***未办理离职工作交接和退还相关费用为由,主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向***支付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系适用法律错误。由于***公司主张的事实未经仲裁裁决认定,故在该公司欠付***工资且未安排其休年休假的情形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公司不能证明武劳人仲裁字[2022]945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该公司请求予以撤销,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 浩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庄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