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金港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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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002民初4029号
申请人江西金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七里岗乡东路路封溪村东临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83937455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西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LDB31W。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金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5705.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法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金港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5705.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金港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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