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6民初1624号
原告:***,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华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棠阴镇民主村中街17号(棠阴镇老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MA35PKB1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华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25.83元,依法减半收取6262.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邹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