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681执保157号
申请人:贵溪长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城北客运中心站(二十四局桥梁厂隔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锦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翰**7栋2**1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溪长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锦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锦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计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贵溪长运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顺利审结本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锦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计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溪长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 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