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426民初2276号
原告:江西中键建工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夏布五路0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8NRTQ6A。
负责人;林峰,经理。
被告:福建省***潮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坂面镇坂面村上坂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MA33B0P98X。
法定代表人:林祥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盛,男,该公司业务员。
原告江西中键建工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潮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中键建工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省***潮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福建省***潮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6日,江西中键建工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财务人员的工作失误将其他公司业务往来材料款20,000元错转给福建省***潮水利机械有限公司的账户,发现后,即与该公司负责人联系讲明事情缘由,该公司亦承诺予以返还,但至今未返还,经多次催促未果,诉至本院。
福建省***潮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有收到江西中键建工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转账20,000元,未及时返还的原因是答辩人与四川川蜀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签订一份《产品销售合同》,该公司未付清货款,而该公司的负责人系林峰。答辩人认为,两家公司的负责人均为林峰,故应将四川川蜀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尚欠货款结付清,答辩人即返还2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江西中键建工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与福建省***潮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之前无业务往来。2020年11月16日,江西中键建工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财务人员的工作失误将其他公司业务往来材料款20,000元错转给福建省***潮水利机械有限公司的账户,福建省***潮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已收到该款。之后,江西中键建工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要求返还。福建省***潮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认为原与四川川蜀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签订一份《产品销售合同》,该公司未付清货款,而两家公司的负责人均为林峰,故应将四川川蜀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尚欠货款结付清后,即返还20,000元。为此,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江西中键建工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与福建省***潮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之前无业务往来。福建省***潮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收到江西中键建工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转入材料款20,000元后未及时返还,其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收取的不当利益。江西中键建工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诉求福建省***潮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20,000元,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福建省***潮水利机械有限公司的辩解系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江西中键建工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潮水利机械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江西中键建工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不当得利款20,000元。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省***潮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泽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金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