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锟磊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锟磊建设有限公司、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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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46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锟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61262334P)。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迎凤街92号〈2-2〉室。
法定代表人:代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儿,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7096XL)。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宝利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亮。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锟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12民初326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锟磊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锟磊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907059.61元、逾期利息、财产保全费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4.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07月15日向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2年07月1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910295.61元,结算执行费、诉讼费后,本案实现债权1877770.11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诸暨市越烽大厦第四层401、402的房地产,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锟磊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12执46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陈建军
审判员沈勇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