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共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保442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金花路1号振和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彭志迪
申请人长沙市共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门店1-08栋103房,联系方式188××××0189。
法定代表人杨熬
本院在审理申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市共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9804.33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执行员  彭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