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11民初17066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城大道126号维百盛大厦15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彭永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灵,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金花路1号振和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彭志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小强,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289号运达中央广场商务综合楼19001号。
法定代表人:林明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灵,被告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小强,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工资22279元,并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在未支付被告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先予支付原告上述工资;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安排下在长沙明昇壹城二期一标的项目工地上进行劳务施工,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系“长沙明昇壹城二期一标”项目的开发商,被告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系该项目的工程总包商,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被告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处承包“幕墙工程劳务施工”后又非法分包给了没有任何资质的被告***,双方签订了长沙明昇壹城二期幕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和工程完工后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期支付了原告部分工资,但截至2021年10月21日该项目已完工多时,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仍拖欠原告工资22279元。由于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了被告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务,又经被告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非法转包给了无任何资质的被告***,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违法转包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多次向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讨要上述款项,但各被告均以开发商未给付工程款为由拒绝,同时原告多次向雨花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劳动监察大队也多次要求上述被告履行其支付义务,但均未果。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应对拖欠原告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资的行为先行清偿。3、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被告***的工程款未付导致***拖欠原告等人的工资,该责任应由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欠条是与被告***签的,与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关。
被告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确认单和欠条无法核实工资的计算方式,且欠条和确认单由班组长个人与工人签订,不能作为工资组成的依据。被告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只认可考勤与简易合同组成的工资依据。6月份的工资表是由项目部报公司审核,财务核实后按简易合同约定工资支付,不存在未支付的情况。
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辩称,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将公司发包给被告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截止目前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预支款及工程款28924637.94元,该付款比例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目前工程尚未办理移交手续,也没有办理竣工结算,结算完成后才能确定最终结算款金额,若存在未付差额,将在结算后支付,若已超付,承包人需退还超付款;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无任何合同关系,对原告提供劳务工资的相关事实无法核实,原告无权超越合同要求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已足额支付工程款,未拖欠,不应对原告主张的款项承担垫付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相应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在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京珠高速以东,机场高速以南)的“长沙明昇壹城二期一标”项目进行劳务施工。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系该项目的开发商,2019年,被告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了涉案项目,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将明昇壹城项目二期石材幕墙工程(3#、5#、7#)发包给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明昇壹城项目二期石材幕墙工程(3#、5#、7#)。1.2工程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京珠高速以东,机场高速以南)。1.3工程内容:承包人按发包人确认的工程施工图纸及发包人核定工程量清单内的细项工程内容进行施工,履行保修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的其它工作。1.5承包方式:采用工程量按实结算、综合单价包干(其中措施费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均由承包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办理有关手续、包保修、包税金、包验收合格。1.6本工程发包人委托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施行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第二条合同工期2.1.1开工日期:2019年12月30日,具体进场时间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指令为准。2.1.2竣工日期:2020年10月30日,该工期已包含临时设施搭设时间、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时间、并综合考虑主体工程完工前进场施工以及所有专业单位交叉施工的因素。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承包人所有工作应当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日期,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维修的,竣工日期不顺延。第三条合同价款与支付3.1.1合同暂定总价为: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小写:¥30000000.00元:本合同采用一般计税,增值税税率为9%,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不含税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贰元贰仟玖佰叁拾伍元柒角捌分;小写:¥27522935.78元;增值税税金(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柒万柒仟零陆拾肆元贰角贰分;小写:¥2477064.22元。3.2.2.2工程进度款以发包人审批确认工程量报告并收到承包人正式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每月进度款按当月经核定合同内(不含签证)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3.2.2.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达到合同质量标准且承包人向发包人办妥一切移交手续后,支付至合同工程价款的85%。3.2.2.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达到合同质量标准且承包人向发包人办妥一切移交手续后,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与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办理完交接手续及办理竣工结算完毕后28个日历天内,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保修金在内的全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次性支付扣除工程竣工结算金额3%的保修金后的工程余款。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截至2021年8月31日,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共向被告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89246337.94元。
2020年1月20日,被告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工程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劳务分包人)。二、工程概况3、工作范围及内容:按图纸施工具体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可参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4、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三、开工期限。开工日期:2019年12月30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完工日期:2020年10月30日。四、工作质量。按施工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程必须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登记。五、合同价款。1、合同含税暂定总价(人民币大写):壹仟零伍拾万元整。2、(小写):¥10500000.00元。项目单价:详见合同附件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2、本合同的税金按以下方式确定:(1)税率为3%;(2)城建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工程造价统征的个税按实计算。十、材料设备供应。1、乙方应在接到图纸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合同附件一):经确认后,甲方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乙方运输、卸车的,乙方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定。如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在验收时及时提出,甲方负责处理。甲方对所供材料、配件、设备的质量负责。2、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除照价赔偿外,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因使用浪费超过供应计划数量部分,甲方加收相应的费用,在合同价款中扣除。十三、工程质量、检验验收。1、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但甲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乙方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甲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工期。3、当乙方工作具备验收条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自检记录及完工报告,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按时组织对乙方工作的检验验收,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乙方。4、乙方完成的工作井甲方验收合格,视为乙方已经提供了合格的工作成果。5、乙方完成本合同工作的约定:幕墙工程项目作业工作。十四、工作变更及变更价款确定。4、乙方按变更通知进行施工,并于7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完整资料。甲方收到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7天内予以签认或提出异议并协商变更价款。十六、工作量确认。1、乙方应按每月25号前(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作量报告,甲方代表街道报告后应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合同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21年7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增补贰佰万元整。截至2021年11月23日,被告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共向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12166903.34元。2021年12月6日,昇壹城项目二期石材幕墙工程(3#、5#、7#栋)完成竣工验收并完成了移交手续。
2020年2月28日,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被告***(承包方,乙方)签订了长沙明昇壹城二期幕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涉案项目分包给被告***。1.2.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此项目幕墙工程劳务施工,包含但不限于铝板幕墙、石材幕墙及本项目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系统及相应工序的劳务施工(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清单等)乙方主要施工第3#石材24266.44平方,铝板912平方,总的面积约25178.44平方。
2020年5月21日,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用人单位)与原告(劳动者)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书》,约定: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在明昇壹城,从事工种工作。第四条甲方以下列第1种计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资,并以现场确认的考勤记录作为发放工资依据。计时工资9小时,计日工资500元/天。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根据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表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原告的考勤天数及已发放给原告的工资金额。
2020年2月28日,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包方)与被告***(承包方)签订长沙明昇壹城二期幕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工程分包给***。约定:1.2.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此幕墙工程劳务施工,包含但不限于铝板幕墙、石材幕墙及本项目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系统及相应工序的劳务施工(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清单等)乙方主要施工地3#石材24266.44平方,铝单板912平方,总的面积约25178.44平方。2.1合同价款。暂定劳务合同总价:人民币3993079元(大写:叁佰玖拾玖万叁仟零柒拾玖元整),以附件1:《分包工程项目合价表(表1)》、《各分项工序单价表(表2)》中的核定单价,按照现场最终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2.8付款方式:a、本分包工程无预付款。b、当月通过家访审核的进度款,次月25号前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进度款。每次付款时,乙方须提供当月所有施工人员考勤,无考勤打卡记录人员不发放劳务工资,工资明细表且有本人签字按手印,因乙方相关资料缺失甲方有权暂停当月支付进度款。5.工程工期及治疗标准5.1工程开工日期为:2020年2月29日,竣工日期:2020年10月31日,总日历天数为246天,(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指令为准,包含节假日在内)。5.2乙方因施工组织、人力、开机设备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无条件撤场,甲方并有权引进新的劳务公司进行施工,甲方因此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双倍成成。6.10双方均应委派具有一定施工管理经验的人员1名担任本项目的经理、1名安全员负责劳务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甲方委派担任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甘小强,职务:项目经理。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1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在明昇壹城3栋工地外墙石材干挂工资壹万柒仟贰佰柒拾玖元整,小写(¥17279元)。欠款人:刘平。身份证号码:430923198303××××.电话号码:188××******.日期:2021.9.4。”2021年6月劳务工资发放登记表载明原告实发工资5000元,但该工资并未实际发放。
本院认为,原告系在长沙明昇壹城二期一标项目上进行劳务施工,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将项目承包给了被告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后被告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了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又与被告***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本案中,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商,其将工程承包给了被告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了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后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了被告***。被告***不具有承包涉案工程的资质,但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仍签订了《长沙明昇壹城二期幕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分包,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被告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先进行清偿。本案中原告作为涉案项目的施工人员,在被告***和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安排下对该项目进行了劳务施工,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其要求支付工资22279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优先支付,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进度款289246337.94元,已达到合同价款的96%以上,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价款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比例,涉案项目虽然已竣工验收,但并未办理完移交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被告未支付工资,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主张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主张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工资22279元及利息(以22279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4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8元,由被告***、深圳市祥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宁昊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甘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