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民终8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金花路1号振和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城大道126号维百盛大厦15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审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289号运达中央广场商务综合楼190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公司)、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瑞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17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本院裁定上诉人***公司提出的上诉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嘉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关于***公司、中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连带支付工资15588元及利息,改判由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算工资并由***负责支付(如属***个人债务)或按照程序进行结算确认后由上诉人据实支付。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关于拖欠***的工资金额为15588元的认定错误,上诉人***公司不存在拖欠被上诉人***劳务工资的事实。第一,即使是按照班组长***的欠条所显示的内容:被上诉人***与***、***、***四人的工资为35588元,四人如何计算没有确定。第二,从证据来看,上诉人发放工人劳务工资的程序有考勤、直接与***签订的简易合同书,发放劳务工资应当有劳务工的签字确定。第三,综观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系***个人行为出具的欠条,对于***的劳务工资金额,本案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所持欠条是***个人行为所签,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例如考勤、合同、现场签认等予以支持,不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上诉人拖欠工资的证据。(二)一审判决关于逾期利息的认定错误。上诉人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至2021年5月底6月初之间,之后就再也没有提供劳务,但被上诉人***的打卡情况、劳务工资的事实没有得到确认,各方争执不下;且该魏与被上诉人***等人一起实施破坏工地财产的行为,给工程项目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三)一审判决关于“明昇公司已支付工程进度款...已达到合同价款的96%以上,明昇公司支付的价款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比例...”的认定错误。事实上,中嘉公司与明昇公司之间尚未进行对账及进行完善完成结算工作,双方之间没有进行关于合同、协议书、工程款、结算工作的全面梳理。(四)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部分工人在施工现场破坏工地财产,造成财产的损失及施工现场的恶劣影响,实施破坏的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应当由上诉人与***、***等人核实已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的基础上与被上诉人***、***等人结算确认的情况下由上诉人负责支付,如经过核实属于***的私人债务,由***自行负责承担,概与中嘉公司无关。(五)被上诉人***等人的劳务工资应当由上诉人在梳理考勤、合同、现场等文件的基础上据实予以支付,而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支付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关于中嘉公司连带支付被上诉人***劳务工资的判决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并改判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进行结算核实完善考勤记录、现场记录的基础上确定劳务金额并由上诉人据实支付。
***辩称:我农民工不懂法律,我只知道我做了事情就要结算工资。
***公司辩称:我们与被上诉人最大分歧是工资的认定出现了问题,只有***一个人写了欠条给他们,没有经过完整的工资系统考核,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我们认为应当按照完整的工资制度来认定工资,而不是完全凭***单方的说辞来认定工资。
明昇公司辩称:第一,明昇公司已经将工程发包给了中嘉公司,截止目前支付的预支款及工程款已超过了约定的应付比例,而且在一审判决后,又支付了70万元工程款给中嘉公司,不存在欠付。第二,明昇公司与***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对其提供劳务的相关事实完全不知情,不应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被上诉人***未发表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中嘉公司共同支付***工资15588元,并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向***支付逾期利息;2、判令明昇公司在未支付中嘉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先予支付***上述工资;3、判令***、中嘉公司、***公司、明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在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京珠高速以东,机场高速以南)的“长沙明昇壹城二期一标”项目进行劳务施工。明昇公司系该项目的开发商,2019年,中嘉公司承包了涉案项目,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明昇公司(发包人)将明昇壹城项目二期石材幕墙工程(3#、5#、7#)发包给中嘉公司(承包人)。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明昇壹城项目二期石材幕墙工程(3#、5#、7#)。1.2工程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京珠高速以东,机场高速以南)。1.3工程内容:承包人按发包人确认的工程施工图纸及发包人核定工程量清单内的细项工程内容进行施工,履行保修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的其它工作。1.5承包方式:采用工程量按实结算、综合单价包干(其中措施费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均由承包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包办理有关手续、***、包税金、包验收合格。1.6本工程发包人委托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施行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第二条合同工期2.1.1开工日期:2019年12月30日,具体进场时间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指令为准。2.1.2竣工日期:2020年10月30日,该工期已包含临时设施搭设时间、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时间、并综合考虑主体工程完工前进场施工以及所有专业单位交叉施工的因素。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承包人所有工作应当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日期,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维修的,竣工日期不顺延。第三条合同价款与支付3.1.1合同暂定总价为: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小写:¥30000000.00元:本合同采用一般计税,增值税税率为9%,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不含税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贰元贰仟玖佰叁拾***角捌分;小写:¥27522935.78元;增值税税金(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柒万柒仟零陆拾肆元贰角贰分;小写:¥2477064.22元。3.2.2.2工程进度款以发包人审批确认工程量报告并收到承包人正式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每月进度款按当月经核定合同内(不含签证)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3.2.2.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达到合同质量标准且承包人向发包人办妥一切移交手续后,支付至合同工程价款的85%。3.2.2.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达到合同质量标准且承包人向发包人办妥一切移交手续后,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与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办理完交接手续及办理竣工结算完毕后28个日历天内,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保修金在内的全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次性支付扣除工程竣工结算金额3%的保修金后的工程余款。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截至2021年8月31日,明昇公司共向中嘉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89246337.94元。2020年1月20日,中嘉公司和***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中嘉公司(甲方,工程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公司(乙方,劳务分包人)。二、工程概况3、工作范围及内容:按图纸施工具体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可参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4、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三、开工期限。开工日期:2019年12月30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完工日期:2020年10月30日。四、工作质量。按施工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程必须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登记。五、合同价款。1、合同含税暂定总价(人民币大写):壹仟零伍拾万元整。2、(小写):¥1050万元。项目单价:详见合同附件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2、本合同的税金按以下方式确定:(1)税率为3%;(2)城建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工程造价统征的个税按实计算。十、材料设备供应。1、乙方应在接到图纸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合同附件一):经确认后,甲方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乙方运输、卸车的,乙方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定。如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在验收时及时提出,甲方负责处理。甲方对所供材料、配件、设备的质量负责。2、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除照价赔偿外,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因使用浪费超过供应计划数量部分,甲方加收相应的费用,在合同价款中扣除。十三、工程质量、检验验收。1、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但甲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乙方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甲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工期。3、当乙方工作具备验收条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自检记录及完工报告,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按时组织对乙方工作的检验验收,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乙方。4、乙方完成的工作井甲方验收合格,视为乙方已经提供了合格的工作成果。5、乙方完成本合同工作的约定:幕墙工程项目作业工作。十四、工作变更及变更价款确定。4、乙方按变更通知进行施工,并于7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完整资料。甲方收到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7天内予以签认或提出异议并协商变更价款。十六、工作量确认。1、乙方应按每月25号前(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作量报告,甲方代表街道报告后应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合同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21年7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增补贰佰万元整。截至2021年11月23日,中嘉公司共向***公司支付12166903.34元。2021年12月6日,明昇壹城项目二期石材幕墙工程(3#、5#、7#栋)完成竣工验收并完成了移交手续。2020年2月28日,***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签订了长沙明昇壹城二期幕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涉案项目分包给***。1.2.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此项目幕墙工程劳务施工,包含但不限于铝板幕墙、石材幕墙及本项目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系统及相应工序的劳务施工(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清单等)乙方主要施工第3#石材24266.44平方,铝板912平方,总的面积约25178.44平方。2021年3月12日,***公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书》,约定:第二条本合同从2021年3月12日起至工程完成结束时止,为本合同的终止时间。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在明昇壹城,从事干挂工种工作。第四条甲方以下列第1种计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资,并以现场确认的考勤记录作为发放工资依据。计时工资9小时,计日工资500/天。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根据***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表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的考勤天数及已发放给***的工资金额。2020年2月28日,***公司(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长沙明昇壹城二期幕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工程分包给***。约定:1.2.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此幕墙工程劳务施工,包含但不限于铝板幕墙、石材幕墙及本项目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系统及相应工序的劳务施工(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清单等)乙方主要施工地3#石材24266.44平方,铝单板912平方,总的面积约25178.44平方。2.1合同价款。暂定劳务合同总价:人民币3993079元(大写:叁佰玖拾玖万叁仟零柒拾玖元整),以附件1:《分包工程项目合价表(表1)》、《各分项工序单价表(表2)》中的核定单价,按照现场最终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2.8付款方式:a、本分包工程无预付款。b、当月通过家访审核的进度款,次月25号前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进度款。每次付款时,乙方须提供当月所有施工人员考勤,无考勤打卡记录人员不发放劳务工资,工资明细表且有本人签字按手印,因乙方相关资料缺失甲方有权暂停当月支付进度款。5.工程工期及治疗标准5.1工程开工日期为:2020年2月29日,竣工日期:2020年10月31日,总日历天数为246天,(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指令为准,包含节假日在内)。5.2乙方因施工组织、人力、开机设备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无条件撤场,甲方并有权引进新的劳务公司进行施工,甲方因此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双倍成成。6.10双方均应委派具有一定施工管理经验的人员1名担任本项目的经理、1名安全员负责劳务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甲方委派担任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21年9月4日,***向***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平)兵在明昇壹城3栋工地外墙石材干挂工资贰万伍仟***拾捌元整,小写(¥25588元)。欠款人:**。身份证号码:430923198303××××.电话号码:188××******.日期:2021.9.4。”2021年6月劳务工资发放登记表载明***实发工资5000元,但该工资并未实际发放。
一审法院认为:***系在长沙明昇壹城二期一标项目上进行劳务施工,明昇公司作为开发商,将项目承包给了中嘉公司,后中嘉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了***公司,***公司又与***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本案中,明昇公司开发商,其将工程承包给了中嘉公司,中嘉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了***公司,后***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了***。***不具有承包涉案工程的资质,但***公司与***仍签订了《长沙明昇壹城二期幕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分包,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中嘉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公司应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先进行清偿。本案中***作为涉案项目的施工人员,在***和***公司的安排下对该项目进行了劳务施工,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其要求支付工资15588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嘉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要求明昇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优先支付,明昇公司已支付工程进度款289246337.94元,已达到合同价款的96%以上,明昇公司支付的价款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比例,涉案项目虽然已竣工验收,但并未办理完移交手续,故***要求明昇公司承担支付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未支付工资,给***造成损失,***主张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一审法院主张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超过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公司、中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连带支付工资15588元及利息(以1558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4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5元,由***、***公司、中嘉公司连带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中嘉公司对于***的涉案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经审查,第一、明昇公司作为开发商,将涉案项目承包给了中嘉公司,后中嘉公司则将其中的劳务分包给了***公司,***公司又与涉案劳务分包给不具有承包涉案工程的资质的个人***。***在***、***公司的安排下在明昇壹城二期一标的项目工地上进行劳务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和工程完工后***、***公司分期向其支付了部分工资,但截至2021年10月21日该项目已完工多时,***、***公司仍拖欠***工资15588元。第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中嘉公司作为涉案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对于拖欠的农民工***的工资,应先进行清偿。第三、2021年9月4日,***向***等人出具欠条,载明其欠***等人在明昇壹城3栋工地外墙石材干挂工资25588元。现***要求***支付其工资15588元未超出上述债权范围。根据上述分析,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中嘉公司应向***连带支付工资15588元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中嘉公司提出的一审法院判决其连带支付***劳务工资错误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中嘉公司提出的***等人在施工现场破坏工地财产,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与本案无关,其应另寻途径解决。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嘉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嘉建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月婵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