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4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第835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款人民币47000元、执行费人民币605元。但被执行人杭州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人民币4760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杰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