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81执353号
郴州一菱电梯有限公司,男,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王海文
湖南华康新材料有限公司,汉族。
法定代表人:陈宏珊
郴州一菱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湖南华康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002民初124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郴州一菱电梯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002民初124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学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