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1002执保724号
申请人:郴州一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花路郴江食品加工城香花公寓B幢10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汪忠德,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住湖南省嘉禾县,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广东联合通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广从北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一菱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联合通用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郴州一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联合通用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740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汪忠德以所在地为湖南省嘉禾县塘村镇建设南街51号的湘LNQ1**牌梅赛德斯奔驰小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一菱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联合通用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74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07元,由申请人郴州一菱电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 蓉
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
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易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