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驰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一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兴市鑫京鸿电子有限公司、何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002执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一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资兴市鑫京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一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兴市鑫京鸿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曾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任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