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糖云商营销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与河北华糖云商营销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4729号
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建材路西侧杭州道南侧紫竹家园3号楼-1-2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糖云商营销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36号银泰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于山。
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糖云商营销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