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02民初570号
原告:河北华糖云商营销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银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于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济华、关荣,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顶好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迎春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瑜。
原告河北华糖云商营销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糖公司)与被告贵州顶好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好果业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荣到庭参加诉讼,顶好果业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50000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17344.1元,并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至付清日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编号:YSYX201811179),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宣传助推和活动助推服务,费用总计350000元。被告应在2018年12月4日前支付300000元,2018年12月14日前支付50000元。原告依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付款。
2019年4月,原告向被告发出《往来款询证函》,向被告核实350000元欠款情况是否属实。被告在询证函“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认可尚欠原告350000元。
因被告延期付款行为构成违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顶好果业公司未提交答辩。
经华糖公司举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华糖公司(乙方)与顶好果业公司(甲方)签订编号为YSYX201811179的《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发布2018华糖万商领袖大会暨第三届中国糖酒食品精品展杂志宣传助推和活动助推项目,包括活动前期杂志传播、现场展示及微信传播。每一期刊登的广告图片或策划文字内容,为甲方提供或经甲方认可的乙方设计样稿;以上费用共计350000元。甲方于2018年12月4日前支付300000元,2018年12月14日前支付50000元。乙方在广告发布后及时向甲方提供广告样刊2份,作为甲方核实乙方履约情况及后续付款的依据。
2019年4月15日,顶好果业公司在华糖公司发出的《往来款询证函》盖章,确认截止2018年12月31日,欠华糖公司350000元应收账款。
至今,该欠款350000元,顶好果业公司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华糖公司与被告顶好果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华糖公司按照以上协议的约定,为顶好果业公司提供了相应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顶好果业公司应于2018年12月14日前向华糖公司支付费用350000元,未付,构成违约。故顶好果业公司应向华糖公司支付以上费用350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做约定。顶好果业公司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之后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顶好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华糖云商营销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用3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1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贵州顶好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立新
人民陪审员 党红华
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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