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糖云商营销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与河北华糖云商营销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3143号
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817号106室。
负责人:卢虎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晓红,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华糖云商营销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广安大街36号银泰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于山,董事长。
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与被告河北华糖云商营销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万玉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孟 晶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