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武宜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与衡阳市武宜音响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3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唐彬生,男,194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衡阳市武宜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段宜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冬梅,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衡阳市武宜音响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隽明
审 判 员  舒志宏
代理审判员  郑一兵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