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民终2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上喜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金钟时代城********。
法定代表人:全裕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市武宜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湘江,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段宜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杰,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衡阳上喜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武宜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6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9年11月28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上诉人衡阳上喜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衡阳上喜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衡阳上喜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上诉人衡阳上喜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震东
审 判 员 蒋立新
审 判 员 刘 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洪丽
书 记 员 王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