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2804号
原告: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街道莲汶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535279070。
法定代表人:罗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山东鲁源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轿顶山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59174399Y。
法定代表人:刘峰,董事长。
原告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源售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恒露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朱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