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源售电有限公司

山东鲁源售电有限公司、山东立盟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执异6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源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轿顶山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59174399Y。
法定代表人:刘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世江,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云,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立盟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西辛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PF4G34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申请人王国祥,男,1967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源售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立盟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3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立盟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山东鲁源售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1)鲁1103执1131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王国祥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源售电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21)鲁1103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和不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因被执行人股东***、王国祥均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王国祥为本案的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源售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立盟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30日作出的(2021)鲁1103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立盟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山东鲁源售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1)鲁1103执1131号。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国土、工商、银行、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另查明,山东力盟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为***、王国祥,***认缴出资额14875万元,认缴出资比例85%,王国祥认缴出资额2625万元,认缴出资比例15%,认缴时间为2029年4月1日,截至2021年7月15日***、王国祥均未履行出资义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国祥作为被执行人山东立盟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均未履行出资义务,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国祥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王国祥为(2021)鲁1103执113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王志远
审 判 员  范学青
人民陪审员  张晓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巩 俐
书 记 员  张 钰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执异6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源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轿顶山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59174399Y。
法定代表人:刘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世江,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云,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立盟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西辛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PF4G34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申请人王国祥,男,1967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源售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立盟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3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立盟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山东鲁源售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1)鲁1103执1131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王国祥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源售电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21)鲁1103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和不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因被执行人股东***、王国祥均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王国祥为本案的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源售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立盟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30日作出的(2021)鲁1103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立盟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山东鲁源售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1)鲁1103执1131号。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国土、工商、银行、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另查明,山东力盟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为***、王国祥,***认缴出资额14875万元,认缴出资比例85%,王国祥认缴出资额2625万元,认缴出资比例15%,认缴时间为2029年4月1日,截至2021年7月15日***、王国祥均未履行出资义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国祥作为被执行人山东立盟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均未履行出资义务,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国祥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王国祥为(2021)鲁1103执113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王志远
审 判 员  范学青
人民陪审员  张晓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巩 俐
书 记 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