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雅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博雅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4执131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博雅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枯桃村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博雅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伤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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