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雅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博雅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17055号
原告:青岛博雅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枯桃村社区。
法定代表人:**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荣,山东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10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博雅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青岛博雅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博雅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博雅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74元,减半收取953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