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雅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博雅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4执13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博雅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枯桃村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702864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博雅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845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博雅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3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