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雅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博雅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青岛市城阳区园林环卫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民初8091号
原告青岛博雅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枯桃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70286412M。
法定代表人曲森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福源,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宁,系主任。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园林环卫管理处,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兴阳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李钏,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系副主任),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青岛博雅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青岛市城阳区园林环卫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博雅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当的起诉。
审判员 李 珂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