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雅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博雅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红树林旅游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财保492号
申请人:青岛博雅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被申请人:青岛红树林旅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人青岛博雅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红树林旅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红树林旅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丁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