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堃,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上诉人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624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而非莱西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是货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莱西市,故其选择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