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14576号
原告: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五龙社区173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良,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吉军,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堃,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吴兴路139号青岛中央商务区办公楼101-6室。
法定代表人:方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少艳,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梁,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477022.48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2021年9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因涉案工程尚未结算,故申请先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待日后另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30493元,实际应收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0468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顾晶京
人民陪审员 刘晓霞
人民陪审员 吴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