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6957号
原告: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南端凯旋商务中心**519。
法定代表人:陈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吉军、唐贝贝,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洪强,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第三人:张明,男,1975年5月1日出生,住李沧区。
第三人:吴新德,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李沧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洪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