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民初529号之一
原告: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出版大厦3号楼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3717343X。
法定代表人:隋月华。
被告: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五龙社区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0443142P。
法定代表人:陈忠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志升
审 判 员 刘宗欣
审 判 员 宋丽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香鸣
书 记 员 李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