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5814号
原告:***,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清勇,青岛西海岸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贝贝,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雍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丽,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雍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因需要补充材料,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69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江远
人民陪审员  孟宪征
人民陪审员  韩加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