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1748号
原告: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山路12号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044314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中南锦润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UDNPD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南锦润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合计收取2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