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宜家安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宜家安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8民初273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0月3日生,住*州市金水区卫生路39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77100329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州市惠济区。
被申请人:*州宜家安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州高新区翠竹街6号9号楼5层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26810695A(1-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州宜家安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豫0108民初27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持有的被申请人*州宜家安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62.1%股权中占*州宜家安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41.4%的股权,同时对担保人翟为*名下的位于*州市××区××号(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进行了查封。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就纠纷私下协商解决,故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持有的被申请人*州宜家安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62.1%股权中占*州宜家安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41.4%的股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用于担保的翟为*名下的位于*州市××区××号(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