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8民初273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0月3日生,住*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州市惠济区。
被申请人*州宜家安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州高新区翠竹街6号9号楼5层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26810695A(1-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州宜家安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持有被申请人*州宜家安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62.1%股权中占*州宜家安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41.4%的股权进行查封。担保人翟为唐以其名下的位于*州市××区××号(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处置股权,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导致无法履行,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被申请人*州宜家安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62.1%股权中占*州宜家安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41.4%的股权;
二、查封申请人***用于担保的翟某某名下的位于*州市××区××号(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