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中召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执保102号
申请人:河南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忠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4JCLM5G
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朱庄社区21#316室
被申请人: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中召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皓时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70377794322R
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中召村
本院在执行河南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中召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的(2021)豫0703民初86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中召村村民委员会名下存款2700000元(开户银行:河南新乡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12)。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史平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