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中召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3财保25号
申请人:河南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4JXLM5G
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朱庄社区21#316室
法定代表人:马忠新
委托代理人:杨晓利,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中召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703777974322R
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中召村
法定代表人:郜时鹏
申请人河南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中召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700000元(开户银行:河南新乡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12;账户名称: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中召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人河南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2700000元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中召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700000元(开户银行:河南新乡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12;账户名称: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中召村村民委员会)。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达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红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泽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