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628号
原告:青岛绍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温州路101号8栋1**2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积,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339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珠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凤,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开发区)江山南路666号3号楼60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旺凯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烟台路399号8栋3**30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岛绍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管业有限公司、青岛***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旺凯洋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绍晖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绍晖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绍晖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525元,由原告青岛绍晖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150元,退回原告625元。
审判员 王 宾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