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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千润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6231号 原告:东营市千润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平,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东营市千润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东营市千润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营市千润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千润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