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6755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系山东创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纠纷已和解处理完毕,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4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 晓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桑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