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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青岛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6755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系山东创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纠纷已和解处理完毕,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4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 晓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桑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