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4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积,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恒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168号11栋商业101户。
法定代表人:**舰,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339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恒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5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