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4976号
原告: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逄焕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永(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永(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告:***,男,成年,住址同上,系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明确表示双方已自行和解,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