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2民初2920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被告:牛发展,
被告: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开发区支公司
原告***、***、***与被告牛发展、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羽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