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3民初7847号
原告:青岛千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旧货交易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47232299L。
法定代表人:张韶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信暖,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韶暖,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628019。
法定代表人:逄焕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翰鑫,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巍鑫,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千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
原告青岛千峰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16454.81元,承担违约金115830.65元并自2020年8月15日继续承担违约金(按照每日每吨2元计算)直至货款付清为止;2、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钢材购销合同(详见合同书),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没有付清货款,尚欠316454.81元,虽经原告多次追索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以被告现已经付清全部货款、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千峰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4元,减半收取3902元,保全费2720元,由原告青岛千峰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员 王钦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