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7民初6319号之一
原告:南京久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MB9MF6Q,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栖凤路。
法定代表人:端木源,南京久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首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R98E11N,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机场小区17号。
被告: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628019,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街道办理处南营村西。
原告南京久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南京久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久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28元,减半收取4964元,诉讼保全费3670元,合计8634元,由南京久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简恩华
人民陪审员 高 静
人民陪审员 严 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 吴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