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青岛满天下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327号
原告: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628019。
法定代表人:逄焕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山,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相勇,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000MJD6358694。
法定代表人:陈青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深,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满天下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667170487。
法定代表人:李英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光富,山东舜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校艳,山东舜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青岛满天下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万元(其余部分待工程造价司法审计结束后,再行变更);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万元(其余部分待工程造价司法审计结束后,再行变更);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2019年10月14日,原告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1800元,本院退回72400元。
审判长  李进运
审判员  魏 来
审判员  牟 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解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