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长城金石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3534号
原告:青岛长城金石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16-2号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91262669L。
法定代表人:丁明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南营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628019。
法定代表人:逢焕德,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青岛长城金石石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青岛长城金石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长城金石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国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天宇